注射不明制剂?别让“美丽”成“悲剧”!

摘要:.



注射隆胸需具备何种资质?未取得相关资质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法律后果如何?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证隆胸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钟某系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股东,2023年7月,谢某经朋友介绍在钟某处咨询整形隆胸。2023年9月9日,双方确定隆胸方案即采用注射液体方式丰胸,谢某随即向钟某支付定金。双方原约定在酒店注射隆胸产品,因谢某未携带身份证无法办理入住手续,故改为在钟某朋友承租的一间房屋内进行。


2023年9月16日,谢某接受钟某的丰胸手术,注射结束后,谢某支付剩余费用。次日,谢某就左侧乳腺疼痛、恶心、高烧等症状向钟某微信咨询,钟某表示术后前期系肿胀期,疼痛属正常反应,后谢某前往医院就医。谢某认为,钟某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就对其进行注射丰胸,应赔偿其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退还丰胸手术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作为医疗美容院的股东,其自2016年起不间断地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知识及其本人操作的医美手术,其中包括丰胸广告,性质上属于发布互联网广告。谢某基于钟某多年的美容产品及隆胸广告,对钟某产生信任,并于2023年7月起向钟某咨询隆胸事宜,在双方协商好价格后注射隆胸液体。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钟某在明知其不具有医疗美容相关资质情况下,仍然向谢某提供案涉服务,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钟某在向谢某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谢某诉请要求服务价款三倍即90000元的赔偿及退还隆胸费用30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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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并非普通生活美容,无论是纹眉、割双眼皮这种微型医美还是吸脂、丰胸这种高难度医美,都属于医疗手术范畴,医师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医疗场所必须具备执业许可证。




行为人在明知无上述资质的情况下为就诊人进行医美,即便未造成就诊人损害亦构成欺诈,就诊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至少500元,至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行为人的医疗行为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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