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跳槽却遭新公司“放鸽子”,能要求赔偿吗?
摘要: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反悔爽约,不仅会让求职者错失其他潜在机会,还可能打乱其职业规划,造成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损失。.



求职者王先生是一名具有七年执业经验的口腔正畸医生。2024年,他在招聘平台看到某口腔公司招聘口腔医生,便与公司张经理取得联系。双方就工作地点、期望薪资和面试安排达成一致后,便前往嘉兴门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王先生依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完成入职体检。公司为其提供了宿舍,但王先生选择自行在嘉兴租房居住。8月19日和26日,王先生在公司进行了正畸取模、资料收集及接诊等工作。26日下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9月2日起生效。
王先生从外地专程来到嘉兴工作,却在入职当天被告知不被录用,于是将口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以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
庭审中,口腔公司辩称,王先生并未正式入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此前的工作属于兼职性质。公司还指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通过岗位考核。此外,公司已提供宿舍,王先生因个人需求产生的租房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体检、住宿安排等准备,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于8月2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主张其自始至终信赖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对自9月2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信赖及合理预期。
关于损失范围,王先生仅举证证明其租房损失。但因公司已提供宿舍,其自行租房并非因缔约过失必然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何云芳。
蓝雪智创(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更专业 更高效 更放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