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跳槽却遭新公司“放鸽子”,能要求赔偿吗?

摘要: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反悔爽约,不仅会让求职者错失其他潜在机会,还可能打乱其职业规划,造成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损失。.


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反悔爽约,不仅会让求职者错失其他潜在机会,还可能打乱其职业规划,造成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损失。那么当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失补偿?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求职者王先生是一名具有七年执业经验的口腔正畸医生。2024年,他在招聘平台看到某口腔公司招聘口腔医生,便与公司张经理取得联系。双方就工作地点、期望薪资和面试安排达成一致后,便前往嘉兴门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王先生依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完成入职体检。公司为其提供了宿舍,但王先生选择自行在嘉兴租房居住。8月19日和26日,王先生在公司进行了正畸取模、资料收集及接诊等工作。26日下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9月2日起生效。


然而在入职前两天,王先生询问张经理入职事宜,却得到“待定”的回复。张经理称,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其岗位可能变动,甚至可能取消。张经理还表示,双方目前为“兼职关系”,按日计酬,无法办理正式入职,随后更是表示“咱们不适合”,示意王先生可以“另寻工作”了。公司于当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内部原因不予录用,此前所签劳动合同自动作废。


  王先生从外地专程来到嘉兴工作,却在入职当天被告知不被录用,于是将口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以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


  庭审中,口腔公司辩称,王先生并未正式入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此前的工作属于兼职性质。公司还指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通过岗位考核。此外,公司已提供宿舍,王先生因个人需求产生的租房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与口腔公司自2024年8月初即通过招聘网站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交流,内容始终围绕劳动合同展开,而非兼职合同。在整个过程中,口腔公司从未主动告知王先生双方可能建立的是兼职关系。


  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体检、住宿安排等准备,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于8月2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主张其自始至终信赖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对自9月2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信赖及合理预期。


然而,口腔公司在入职前以“院长工作调整、人员需求待定”为由,拖延王先生入职,后又以“客户投诉”为由拒绝其入职。即便存在客户投诉,双方对投诉是否因王先生专业能力不足引起尚存争议,且该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口腔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造成王先生信赖利益受损,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王先生仅举证证明其租房损失。但因公司已提供宿舍,其自行租房并非因缔约过失必然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参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综合考虑王先生为缔约支出的必要差旅费、临时住宿费、从原单位辞职的损失和阻碍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口腔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共计1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构建,每一个环节都承载着双方的期待与信任,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其中的关键节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有权决定用工方式、工作岗位、录用人员等,但用人单位在考核、录用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劳动者也需提高警惕,在求职过程中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及前期准备,注意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和沟通记录,包含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明确录用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信息,并提供与用人单位的磋商过程材料。此外,劳动者还应留存原单位的工资流水和为准备入职而产生的费用票据等,以备不时之需。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何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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